《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宣传要点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经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1日起在我省正式施行。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投入,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发展。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符合条件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向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如实向社会公示其教育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教学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我省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本单位以外的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现代远程教育,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出国(出境)进修、培训,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根据这部法律,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委派依法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变,所需费用主要由本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确认,作为其考核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政府法制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认真执行这部法律,对于有效规范各级组织和办学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维护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扶持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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