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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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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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