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
甘人通[2007]87号
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教育)处: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搞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人事人才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继《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之后,人事人才法制化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于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提升继续教育工作水平,规范各种继续教育行为,有效地维护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继续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单位一定要从全面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省人事厅决定把2007年8月定为《条例》宣传月。各级人事(干部教育)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在宣传月期间,一是要组织继续教育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为全面、熟练地掌握《条例》的全部内容和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打好基础;二是要组织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条例》,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讨论、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使每个用人单位都明确自己所承担的继续教育职责,使每一名专业技术人员都了解自己在继续教育中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三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墙报、板报、标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发布《条例》信息和宣传文章,大力宣传继续教育立法的作用和意义,使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了解和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自觉规范继续教育管理行为,依法开展继续教育。各级人事(干部教育)部门要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基本精神,全面清理、修订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制度,该强化的职能要强化,该废止的文件要废止。在清理和修订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一是要建立信息网络,及时公布各种继续教育信息,为用人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二是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抓好公共课培训的同时,指导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搞好专业课培训和学习。三是要按照《条例》规定,对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机构加强管理,抓紧制定当地的审查标准,并向社会予以公布。四是要完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加强对基地培训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对现有的继续教育基地,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五是要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质量评估制度,认真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确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现代化评估方法和手段,强化质量评估,促进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提高。六是要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定期统计。
四、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工作。各级人事(干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条例》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正确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维护其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地方和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其改正;对打着继续教育旗号乱办班、乱发证、乱收费,严重干扰我省继续教育市场规范化运行的办学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考核制度,把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其考核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